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承擔的責任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二、什麼是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詐的有以下構成要件:
(1)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隱瞞虛假情況或不告知對方情況是一方故意所為,故意包括明知虛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應知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告知。
(2)一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該行為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為行為,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為行為。隱瞞則包括故意以一定行為掩蓋真實情況的作為和不予告知真實情況的不作為。
(3)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為,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4)由於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沒有對方的欺詐行為下另一方本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然而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為。
若是發生了合同糾紛,那麼對於已經簽署了合同的當事人來説,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判斷自己的糾紛具體是屬於民事欺詐糾紛、還是刑事合同詐騙糾紛,之後再選擇合適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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