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客體不同
兩罪的客體儘管都是複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裏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3、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合同詐騙罪主要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刑法第224條的五種情形。與票據詐騙罪相比較,行為人使用種種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必須是而且只能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這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相信自己的經濟實力,從而與之簽訂合同,進而詐騙對方財物。票據詐騙罪主要發生在票據交易活動中,具體表現為刑法第194條的五種形式。相對於合同詐騙罪客觀表現中“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誘騙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從而騙取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票據詐騙的行為人是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項,從而進行詐騙。要達到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必須通過金融機構兑現。
4、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
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佔有。
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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