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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二、合同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而信用證詐騙罪主要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但信用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仍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發生的範圍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發生在信用證業務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2、犯罪手段不同。

信用證詐騙罪主要採取以下手段: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等。

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手段上,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

對於詐騙罪的認定上,一般是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的違法犯罪事實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來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詐騙罪 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