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目的不同,行為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後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並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隻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因此,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二、合同詐騙罪中非法目的認定問題
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模式在我國刑法的規定為列舉加概括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五種情形:(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 )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行為人有上述行為後,還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才構成本罪。換言之,我國刑法規定的目的犯,必須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為構成要件。實踐中案件情況複雜,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刑事卷2》指出,認定情況應結合:(1)主體資格真實性;(2)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3)行為人有無採取詐騙的行為手段。(4)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5)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為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7)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方式。(8)行為人的事後態度是否積極等方面加以綜合判定。
三、合同詐騙罪能判刑嗎
合同詐騙罪是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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