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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方式不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或逃匿;而票據詐騙罪主要利用票據騙取他人財物;另外,在合同詐騙罪中,被騙人往往自願交出財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據詐騙罪往往是被騙人誤以為交易已經完成,而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

2、犯罪條件不同

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佔有。

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

3、處罰標準不同

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票據詐騙罪處罰標準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詐騙類犯罪中,其實大部分的罪名都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果有特殊的詐騙情況,那麼往往會被認定為特殊的詐騙犯罪,否則的話就會認定為兜底的詐騙罪。而在認定構成不同罪名的時候,自然《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此時區分不同的犯罪,最終給予罪犯的處罰也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