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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1、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鑑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不同職員需要具備的技能是不一樣的,對於那些已經通過了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公民,若是在某單位從事審計工作,那麼在工作的過程之中,必須要保持一種嚴謹的態度,這樣才能使得最後開具的相關文件具有真實性。若是在工作過程之中玩忽職守,是極有可能會發生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現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