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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一方面給國家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又給詐騙犯罪分子進行其他詐騙犯罪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幫助,造成了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後果,為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刑法》設專條規定予以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裏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於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表現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作為人實施的出具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屬過失犯罪。

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就職的工作人員,是不得在明知某公民不滿足持有金融票證的情形下,依舊向其提供金融票證的,否則一旦此種違規提供的行為被髮信,相關職員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