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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證明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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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證明文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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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二、罪名特徵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確定的罪名規定中,都被確定為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不過在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所做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被確定為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一)客體特徵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中介組織及其中介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公眾、其他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其中國家對中介組織及其中介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是其主要客體。

  (二)客觀特徵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首先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其次是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即出具的證明文件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出入,與事實不符,如全部內容失實,重要內容失實等。最後,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指給國家、公司、股東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市場秩序甚至社會嚴重混亂的等等。

  (三)主體特徵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由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中介組織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特徵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兇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