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既遂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既遂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認真負責,完全因受矇蔽無法發現或確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沒有發現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
前者如資產評估時不評估,驗資人員不驗資,驗證人員不驗證、審計人員不審計等等。這種完全的不作為是以過分相信為基礎的。過分相信,應有相當的基礎,如公司經營作風好、資信能力強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經營管理混亂、資信能力很差,不講信用而仍不作為甚則不能以過失論,構成犯罪,對之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後者如走馬觀花,不作全面認真仔細的審查、核實就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其次,必須造成了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失實,是指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重大失實,則是指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出入,與事實不符,如全部內容失實,重要內容失實等。最後,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造成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後果,主要是指給國家、公司、股東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的;造成市場秩序甚至社會嚴重混亂的;等等。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首先是屬於在對出示證明文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工作不負責的情形發生,從而驗資人員或者是審計人員在工作時出現不驗證,不審計等情況,這樣會對我國的市場造成嚴重的秩序混亂,也會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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