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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義有哪些?

監管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義有哪些?

在生活工作中,很多領域經常需要向監管單位要求證明文件,才能出具報告。監管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需要核實真實情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核實,核實清楚後才能出具證明文件。刑法關於出具證明文件保障了單位利益,維護了市場穩定。下文詳細回答了監管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義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中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人對公司的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折抵資本經過評估所出具的報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同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折資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評估;公司解散時,對其資產也應當評估。根據國務院1991年11月16日發佈的《國有資產管理方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資產拍賣、轉讓;

(2)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企業清算;

(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2)企業租賃;

(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後應當如實提供評估報告或者證件。所謂驗資證明,是指由驗資機構及其人員在公司成立時,對股東是否出資、是否足額出資以及出資是否到位等核實查驗後所出具的證明。所謂驗證證明,是指法定的驗資機構及其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説明書、招股説明書等文件就其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進行審查後提出的證明。所謂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對公司的招股説明書,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表,3年的經營狀況,公司的合併、分立等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後所作出的報告。

2、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首先、要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認真負責,完全因受矇蔽無法發現或確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沒有發現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既可以表現為該為而根本不為、也可以表現為馬馬虎虎草率應付,不認真而為。前者如資產評估時不評估,驗資人員不驗資,驗證人員不驗證、審計人員不審計等等。這種完全的不作為是以過分相信為基礎的。過分相信,應有相當的基礎,如公司經營作風好、資信能力強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經營管理混亂、資信能力很差,不講信用而仍不作為甚或收受賄賂的,則不能以過失論,構成犯罪,對之應以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後者如走馬觀花,不作全面認真仔細的審查、核實就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其次,必須造成了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失實,是指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重大失實,則是指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出入,與事實不符,如全部內容失實,重要內容失實等。最後,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造成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後果,主要是指給國家、公司、股東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的;造成市場秩序甚至社會嚴重混亂的;等等。

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資產評估人員,是指法定資產評估機構中的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人員;所謂驗資人員,是指法定驗資機構中的註冊會計師等承擔驗資職責的人員;所謂驗證人員、是指法定驗證機構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信性進行審查、核實的人員:所謂會計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的會計師;所謂審計人員,是指審計師事務所中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司在合併、分立、清算時的審計業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進行審計的人員;所謂法律服務人員、是指律師審務所中的律師以及其他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至於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則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四、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上文詳細回答了監管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根據上文可以知道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負責人員不負責出具了不符合實情的證明文件,導致了嚴重後果。對於犯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嚴重犯法的可判拘役。單位出具證明需要核實真實情況才能出具證明,否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