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量刑標準?
一、 法院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鑑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2.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説,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犯罪分子出具的證明文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是可以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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