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輪姦行為怎樣來認定,如何界定輪姦

輪姦行為怎樣來認定 如何界定輪姦

一、輪姦行為如何認定

實踐中,輪姦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那麼,在輪姦行為的認定上要注意什麼呢?

1、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姦。

2、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

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為。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為輪姦。

二、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輪姦屬於法定的從中處罰情節,而實踐中對輪姦行為的認定尤為重要。一旦被認定屬於輪姦的話,那麼對犯罪分子的最高處罰就為死刑。同時,如果造成了受害女性的人身損害的,還需要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

標籤:認定 界定 輪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