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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在第幾條,強姦罪如何認定

強姦罪在第幾條 強姦罪如何認定


強姦行為在我國也是屬於很嚴重的一種暴力性犯罪,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其實往往會對受害女性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這個時候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同時還有民事賠償方面的責任需要承擔。而在《刑法》中對強姦罪的量刑做出了規定,那強姦罪在第幾條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強姦罪在第幾條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姦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行為的定性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二)既遂與未遂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內強姦的定性

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四)強姦罪的對象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

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也有所瞭解吧。由於這屬於重罪,因而在對罪犯作出處罰的時候,起刑點也是比較高的,一般情節下都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麼最高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