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姦淫幼女罪是怎樣判定的
一、如何認定姦淫幼女罪是怎樣判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
是因為幼女尚處於身體發育成長時期。從生理上講,其各種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根本不適宜性交;從心理上説,幼女的智能正處於增長時期,其認識、思維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極易被社會上不法分子所引誘或直接受到社會不良現象及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違法之路,出於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為,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為。嫖宿者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亦因其嫖宿行為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犯罪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應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需指出的是,這裏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願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説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為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為人對幼女於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行為人在嫖宿主觀犯意的支配下,從事了上述過程中任一環節的,都應視為嫖宿,只是在認定嫖宿的既遂還是預備、未遂、中止形態上有所不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一般情況下,本罪主體多為男子,但也並不排除同性間發生賣淫嫖娼行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為嫖宿幼女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為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在我國的相關的姦淫幼女是指,相關的女性的年齡在14歲以下。對這類案件的犯罪情況,判處相關的幼女姦淫罪。對相關的犯罪者進行相應的判決,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處理這類相應的犯罪人員,維護我國的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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