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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強姦罪

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強姦罪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與婚內強姦較為貼近的罪名是強姦罪,那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強姦罪?虐待罪與婚內強姦也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婚內強姦能否認定位虐待罪?我們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介紹。

一、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強姦罪

中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為公眾所關注的婚內強姦問題在法律中卻未有涉及。中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來説,強姦罪的主體只能限於男子。那麼,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刑法條文是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這一問題。很顯然,法律對此未置可否是導致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陷於兩難境地的內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異判決便不值得大驚小怪了。

二、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虐待罪

刑法上排除夫對妻成立強姦犯罪的可能,是基於刑法作為後盾法必須與婚姻法之間保持協調,不致因刑法的適用產生與婚姻法義務的牴觸。但這並不意味着刑法對丈夫侵犯妻子權利的行為無能為力而袖手旁觀。

刑法為了懲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為,專門設有相應條文。其中可適用於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條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此條規定的正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犯罪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與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諧的性行為是夫妻雙方生理與精神上的愉悦,而丈夫對妻子的強行性行為,則是對妻子肉體與精神的折磨與摧殘,而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觀特徵。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節惡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採用暴力手段強暴妻子,使其肉體與精神呈現出莫大痛苦,則當屬於“情節惡劣”範疇。構成要件齊備,則可認定虐待罪。

婚內強姦,相信大家並不陌生。司法界對婚內強姦的罪與非罪,此罪彼罪存在爭議。至於“婚內強姦能否認定為強姦罪”,我國法律上尚未做出相應的規定,但很多人都認為只要是未經過配偶同意的,那麼就屬於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