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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採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採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採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軍隊的主要職責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維護國家的安全,若是他人實施了破壞軍事通信的行為,那麼是極有可能會引起安全事故發生的,故此法律直接禁止了任何人實施損壞軍事通信的行為。一旦出現了軍事通信被破壞了的情形,不管涉案人員是故意還是過失才導致軍事通信被破壞,涉案者都有可能會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