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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犯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行為在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本法以情節輕重為標準,將該罪的法定刑分為兩個量刑檔次。第一量刑檔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量刑檔次。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之一的,則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基本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

本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是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説,在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屬於情節較輕的,則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至於何為情節較輕,則應考察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各種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切不可只憑一個方面的情況單獨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2)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

(3)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4)犯罪客觀方面的情節,如犯罪所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等;

(5)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等。

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在客觀方面也都實施了破壞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兩者之間有明顯區別:

(1)主觀罪過形式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破壞電力設備罪並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壞電力設備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過失損失電力設備只要存在比較嚴重的行為,那麼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此行為主要是違反了我國對電力設備的管理規定,而且也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具體的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