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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刑法裁量是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佈,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羣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台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只要造成嚴重的行為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會按損失的大小來進行判決,但如果是非出於故意,也是不存在過失的行為,只要確定為意外的事件,一般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