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破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破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破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破壞軍事通信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
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涉及到犯罪分子破壞軍事通信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軍隊部門有關通訊管理規定的情況,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由法院基於破壞軍事通信的實際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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