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現行刑法對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涉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三、涉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大多數過失犯罪的處罰力度都比較輕,最重都不會超過7年有期徒刑的,因為過失犯罪跟故意犯罪不同,因為嫌疑人在主觀上也不想造成軍事通信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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