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生產作業中的公共安全。
由於現代化生產分工精細、工藝複雜,要求各個生產部門的職工和領導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生產製度,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以確保生產活動的安全。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就必然會威脅到生產安全,給廣大職工和國家的利益帶來較大的損失。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強令他人進行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行為人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隱患,仍然不對相關事故因素進行排除,仍然組織他人冒險進行違章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行人年滿16週歲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狀況就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來説,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應當知道自己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生產、作業行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即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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