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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決策必須通過集體議事的形式,使決策符合多數會員的共同意願。任何違背工會會員共同意願的支出決策,包括服從其他利益集團的需要而發生的基層工會經費支出,都可視為對會員共有財產權利的侵權,即使這部分支出的費用仍然用於工會會員,也是違反排他性屬性的行為

如何理解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税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論述為基礎,工會獨立擁有資產,獨立進行資產管理,從而有別於國有資產和其他所有資產而專門設定的。

標籤:財產 經費 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