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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並且已經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過失行為同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明確的是,在對本罪進行認定和量刑處罰時,應當對是否構成過失行為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過失與故意犯罪的處罰是不同的,一般來説,如果不構成過失行為,那麼最後的量刑和處罰結果是更為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