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是什麼?
襲警罪作為一個新罪名,在與妨害公務罪的關係上尚有一定的爭議,但襲警罪本身行為對象及行為具有的特殊性是無可爭議的,結合犯罪構成,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的特殊性是必須具有暴力性質。因此,如何準確理解“暴力”的含義就成為把握此罪與彼罪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上述規定雖早於《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規定的襲警程度認定標準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鑑於此對於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僅是以其人身、財產侵害造成的不利後果相威脅,並會使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若採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暴力行為,(此處的暴力行為只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即可,無需已經阻礙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認定襲警罪加以懲處。
其實,故意傷害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觸犯的也不僅是襲警罪,更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後,以故意傷害罪甚至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罪等嚴重犯罪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治社會的進步,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迴應社會訴求的司法實踐,不僅是在尊重民警執法權威的同時,時刻守護法律紅線。也是在提醒羣眾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勿暴力衝動,觸犯法律底線,如果是觸犯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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