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及襲警罪是否是單獨的罪名?
一、妨害公務罪及襲警罪是否是單獨的罪名?
妨害公務罪及襲警罪是單獨的罪名。襲警型妨害公務罪應當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對這樣的行為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襲警罪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襲警罪正式實施。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關於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分是什麼?
襲警罪作為一個新罪名,在與妨害公務罪的關係上尚有一定的爭議,但襲警罪本身行為對象及行為具有的特殊性是無可爭議的,結合犯罪構成,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的特殊性是必須具有暴力性質。因此,如何準確理解“暴力”的含義就成為把握此罪與彼罪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上述規定雖早於《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規定的襲警程度認定標準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鑑於此對於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僅是以其人身、財產侵害造成的不利後果相威脅,並會使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若採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暴力行為,(此處的暴力行為只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即可,無需已經阻礙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認定襲警罪加以懲處。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實際上是存在着一定的界限的,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但是妨害公務罪並不需要符合這個行為對象的要求,也正是因為這樣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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