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變更為襲警罪什麼時候開始?
一、妨害公務罪變更為襲警罪什麼時候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確襲警罪,並於3月1日起施行。襲警罪有兩檔法定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中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類警察。如果行為人襲擊的對象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襲擊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都不構成襲警罪。
二、襲警罪屬於什麼犯?
襲警罪為抽象的危險犯,不以需要造成傷害後果為構罪的必要條件,暴力行為只要具有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危險即可;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危及其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樣視為襲警罪。倘若不存在帶來人民警察受害的結果,且危害較輕,則一般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襲擊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加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故意傷害罪等。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又對輔警襲擊的,可構成襲警罪,不數罪併罰。
妨害公務罪變更為襲警罪從今年3月份開始的,襲警罪屬於抽象的危險犯,該犯不以造成傷害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只要暴力行為實施,阻止人民警察正常執行公務,就可以認定為犯罪。襲警罪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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