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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僱傭童工怎麼處罰

工廠僱傭童工怎麼處罰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予以改正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招收未滿16週歲的人。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