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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嗎?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嗎?

一、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嗎?

並不是造成損失才算詐騙罪,合同詐騙並不需要一方受損失,另一方受益才可以進行定罪處罰。只要具有合同詐騙行為的,人民法院有權行使審判權進行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防範的方法是什麼?

(一)應以是否超過經營範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

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瞭解對方的經營範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二)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並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矇蔽。

在簽訂合同過程當中,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並且騙取他人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將會構成《刑法》第224條當中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將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進行懲罰。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實際上並不要求對方一定要因此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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