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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二、違令作戰消極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規定是什麼?

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中雖然都有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但其含義有所不同。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臨陣畏縮,作戰消極,並造成嚴重後果,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説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因此,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又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消極的行為廣義上也是一種不盡職的行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指揮人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以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消極怠戰,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領導責任;而後者側重於指揮人員由於個人在指揮崗位上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直接責任。

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的界限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脱離了戰鬥崗位。臨陣脱逃的行為人己脱離戰鬥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鬥;作戰消極的行為人仍在戰鬥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陣地追敵攻擊時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追擊敵人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應認定為臨陣脱逃。

現實生活當中作戰行為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是比較陌生的,但是如果在戰爭年代的話,違反命令消極進行作戰,將會給整個戰爭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甚至是危害到國家的安全,因此必須要對於穩定作戰消極行為進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