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經營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區別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1、證據要求不同

在銷售偽劣產品罪中,對煙草製品的鑑定結論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檢測報告,或者檢測報告的結論不是偽劣產品,屬於主要證據不足,案子將被退回;而非法經營罪中,犯罪嫌疑人經營的是真品捲煙還是偽劣捲煙,可能成為量刑的酌定情節,但不影響定罪。鑑定結論不是非法經營罪的必要證據,是否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才是定罪的關鍵因素。另外,在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都是定案的關鍵證據,而這些證據在銷售偽劣產品罪中,就不是主要證據。

2、刑罰不同

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能在兩年以下量刑,並且有法定從輕情節。如果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則屬於犯罪既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法定從輕情節,因此本案以非法經營罪起訴比較適宜。

根據《刑法》規定,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刑時無期徒刑,但起點刑是兩年以下,非法經營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點刑是5年以下,因此對於數額剛夠立案標準的犯罪,特

3、立案標準不同

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以銷售金額作為主要計算依據,根據《座談會紀要》,如果捲煙未銷售,貨值達到15萬元才能定罪;非法經營罪是以經營金額作為主要計算依據。本案如果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性,由於偽劣捲煙價值只有47000元,達不到5萬元的立案標準;如果以非法經營罪定性,非法經營數額是6萬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如果單純從數額考慮,二人只能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4、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不同

根據四部門《座談會紀要》,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偽劣煙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未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必須是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購入捲煙未銷售,或者已經銷售的不足5萬元,貨值再大也是未遂;非法經營罪則不論捲煙是否已經銷售,只要存在購買、運輸、儲存、銷售中的任一環節,都構成犯罪既遂。只要煙不是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的,不管是否銷售,都屬於犯罪既遂。

非法經營罪,還有非法的生產銷售假藥罪,這兩個罪名經常性的發生競合,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罪名,大概分為四個方面的不同,立案標準不同,一般就是涉及的犯罪數額,非法的經營是存在有非法買賣,運輸的行為就構成犯罪,非法生產是達到了數額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