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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一般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欺騙手段;而詐騙罪常常亦以冒充銷售產品的工商活動來實現。兩者往往極易混淆。但兩者有着本質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的正常活動及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等權利;而詐騙罪則是對財產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現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於其他非法目的,如為了不正當競爭,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冒充為他人生產的產品,毀壞他人名譽,以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等;而後者則只能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詐騙罪是完全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而本罪則是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等市場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等工商活動中使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帶有欺詐性質的手段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

二、什麼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實踐中,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均能構成該罪。根據本節第15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往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營利和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本條並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

其實,可能是有一部分消費者在購買到了這些假冒偽劣的產品後,認為商家這就是一種詐騙行為,但是在刑法中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罪名的。如果説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我們還購買到了商家的一些物品,那詐騙的這種犯罪活動在實施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僅憑三言兩語就讓受害者自己掉入到圈套當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