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與銷售偽劣商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與銷售偽劣商品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均來源於投機倒把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各類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是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行為。
1.犯罪對象的區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僅限於商品,非法經營罪還包括公文證明文件。偽劣商品指‘97年刑法140條明確規定的“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其他的如《產品質量法》偽造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地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的商品均非所述所稱偽劣商品,而非法經營對象則不同,參見前述。
2.行為方式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經營對象是不符合資量標準產品。非法經營則是越權經營,未經許可經營專賣或其他限制商品。
二、構成要件
1、主體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於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於“確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根據本類犯罪的性質和實際生活中的發案情況,本類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大都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生產技術水平達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原因導致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出於過失,而非出於故意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類犯罪。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購物時,各項的權益都是會受到消費法的保障,其中就規定了經營者不僅要生產和銷售合法正規的產品,同時也是不能有欺詐銷售的行為,如果消費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詐行為後也是需要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同時及時向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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