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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緩刑有哪些條件?

猥褻兒童緩刑有哪些條件?

眾所周知,在我國,對於兒童的性犯罪是萬人唾罵、千夫所指的,同樣,兒童性犯罪的判處與量刑也是極為嚴厲的。那麼猥褻兒童緩刑有哪些條件?猥褻兒童的量刑標準都是什麼?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相信大家能夠清晰的瞭解這部分法律法規

一、猥褻兒童罪的概念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二、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説,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褻兒童緩刑有哪些條件可以實施?

涉嫌猥褻兒童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緩刑看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猥褻兒童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猥褻兒童緩刑的具體條件主要依據犯罪情節較輕以及懺悔表現而進行具體考量。通過小編的講解,希望大家可以對這方面法律法規引起重視,作為家長的應該對自己的孩子進行適當的性教育,保護好自己。如有法律訴求,請詳細諮詢法律365。

標籤:緩刑 兒童 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