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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社保退費申請書

法律1.86W
單位社保退費申請書
學校退費申請書
  於學生繳費後退費協議      學校根據省物價局、教育廳等相關部門的文件(粵價[2009]24   號)的要求,及市物價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文件內容。結合家長委員   會代表的意見特制定我校退費制度。學校與家長就退費問題本着相互協調、   相互理解,儘量以家長的意見為主的原則。民辦中小學校按學期收取學雜費、 住宿費。教育者經批准休學、轉學、退學,必須在辦理手續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退費:   (一)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   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受教育者註冊繳費後未入讀的,辦學單位應退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的90%;入讀時間未滿一個月的退還70%;入讀時間滿一個月(含一個月)不滿二個月的退還50%;入讀時間滿二個月(含二   個月)不滿三個月的退還30%;入讀時間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讀後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學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接受教育者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   (四)入讀時間從正式上課(以課程表時間為準)之日計起。服務性收費按實際上課天數計退,已發生的代收費項目不作退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