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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14週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強制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標籤:兒童 猥褻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