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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判階段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審理判階段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審理判階段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開庭後,法院不可以退回偵查。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構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涉嫌犯罪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成為犯罪嫌疑人。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二、補充偵查包括哪些種類?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構。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

在開庭審理階段,法院是不能退回偵查的,補充偵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在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種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還有一種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不管是哪種補充偵查,都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補充偵查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