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退回公安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審判階段退回公安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審判階段,公訴人認為需要補充證據的,可以要求延期審理。而此時的補充偵查,只能有檢察機關進行。檢察院可退偵,法院應檢察機關要求應同意退偵,但法院不會直接退給偵查機關,除非涉及公職人員犯罪。
檢察院起訴後,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階段,這也是刑事訴訟最後環節。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或者取保階段又犯新罪的,法院停止審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新罪補充偵查,之後法院採取併案審理的方式,對之前的犯罪和新罪一併做出判決,數罪併罰。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二、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後作出哪些決定?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退回補充偵查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檢方認為證據還是需要補充,也能提出建議,將案件退回偵查,法院休庭等補充偵查結束檢方重新起訴後,法院繼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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