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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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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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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第1款與第2款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高檢規則》第460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這裏要注意,根據修改後的2018年最新《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沒有了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建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一起案件一般都是有法律的流程才能進行合法的辦理,而且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只要證據全部齊全,那麼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判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執法人員也會把握好時間,從而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