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規定是什麼?
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規定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補充偵查,它的次數是隻能夠以兩次為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為: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一些補充偵查的問題的話,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對於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話,他們是非常的清楚的,這主要就是在兩者之間所來回進行一個案件的關係,有一些案件並不是調查的非常清楚,此時就需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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