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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在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在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在哪個司法機關處理?

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起訴階段在檢察機關進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需要

四、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可能時間會長一點,有的可達一年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複或者互相指責的發言應當制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對於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案件情況來認定,如果對相關審查起訴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瞭解相關情況,並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