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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多久

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多久

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時限多久

審查批捕階段補充偵查的時限為15天,對於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在開庭審理案件之前,需要先按照流程進行偵查,偵查後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批捕案件當事人。對於在批捕前需要再次偵查的,需要在首次偵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否則偵查的行為不僅不具備法律效力,相關機關還會受到懲處。

一、審查批捕階段補充偵查的時限一般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查批捕的階段,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那麼還需要向檢察機關申請延長時間,當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夠將案件的發展推進一步,且法律效力必備,那麼對於該調查申請機關來説,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檢查機關會在有關報告中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