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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成為盜竊罪的主體

單位能否成為盜竊罪的主體

一、單位能否成為盜竊罪的主體

不能。

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並且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是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單位盜竊並不會構成盜竊罪,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產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二、盜竊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盜竊犯罪應該是屬於結果犯。

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通常情況下只要求出現了法定的結果,即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此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由於行為人盜竊行為的多樣性,盜竊時往往會伴生侵犯其他權利,盜竊金融機構會侵害正常金融秩序、盜竊致受害人受傷會侵害身體權、入户盜竊會侵害受害人的居住安全,這些情節往往會導致盜竊犯罪行為的加重,卻未改變盜竊罪非法佔有的本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