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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犯罪破案中涉及什麼罪名?

一、偽基站犯罪破案中涉及什麼罪名?

偽基站犯罪破案中涉及什麼罪名?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對打擊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了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

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有查禁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通過偽基站發短信如何定罪?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還沒有實際騙取到錢額,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未遂。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上述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使用偽基站發短信詐騙,以詐騙鉅額財產為目的,對外發送了超過5000條的短信,可以以詐騙未遂罪進行處罰。參照詐騙既遂處罰標準,未遂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也要根據案情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