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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偽基站犯罪手段怎麼判刑?

一、非法銷售偽基站犯罪手段怎麼判刑?

非法銷售偽基站犯罪手段怎麼判刑?

會被判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下;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針對當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的情況,會被重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所需要的工作頻率和頻段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情節嚴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打擊“偽基站”法律依據

達到情節嚴重,主要以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數量、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結合行為人主觀惡性,綜合分析認定。

不法分子使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時,使用“偽基站”設備是手段行為,詐騙等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成立牽連犯。就手段行為而言,不法分子使用“偽基站”設備時,採用搜取用户手機卡信息,繼而強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機發送短信息等方式,非法佔用公共移動通訊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網絡信號,嚴重影響用户手機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上述行為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就目的行為而言,根據其不同犯罪目的,則可能分別構成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等。對於牽連犯的處罰,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擇一重處,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如果知道他人非法出售“偽基站”設備,或者非法使用上述設備實施犯罪,併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應當依法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