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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偽基站構成什麼犯罪,如何處罰?

一、製造偽基站構成什麼犯罪,如何處罰?

製造偽基站構成什麼犯罪,如何處罰?

《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對打擊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了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

非法經營罪的起刑點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通過偽基站發短信如何定罪?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還沒有實際騙取到錢額,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未遂。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上述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使用偽基站發短信詐騙,以詐騙鉅額財產為目的,對外發送了超過5000條的短信,可以以詐騙未遂罪進行處罰。參照詐騙既遂處罰標準,未遂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也要根據案情具體確定。

標籤:處罰 基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