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偽基站犯罪案件的證據是什麼?

一、 偽基站犯罪案件的證據是什麼?

偽基站犯罪案件的證據是什麼?

偽基站犯罪案件的證據有:

1.設置偽基站的有關材料、資料;

2.利用偽基站發送的信息;

3.受害人提供的有關信息材料;

4.有關證據等。

二、認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條件

1、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行為

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台(站)審批手續,領取電召執照。無線電台(站)經批准使用後,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不得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確需變更項目的,必須向原批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無線電台(站)停用或者撤銷時,應當及時向原批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凡違反上述關於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規定的行為,均構成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行為。

2、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

頻率的佔用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於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台(站)審批僅限對於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並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非經指配而佔用頻率的行為即構成對無線電通訊秩序的妨害,應為法律所不許。

3、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須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一般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所謂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指對依法開展無線電通訊業務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產生有害影響,通常表現為接收性能下降、誤解或信息遺漏。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者才能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干擾重要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造成重大誤解或信息遺漏,危害嚴重的;干擾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進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干擾按照規劃開展的無線電廠播電視業務,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廣播電視的接收,後果嚴重的;其他因干擾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嚴重妨害公安機關對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動,妨害了軍事行動,等等。

對於犯罪分子利用偽基站來發送違法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獲得非法的經濟利益,有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