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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偽基站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偽基站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黑廣播、使用“偽基站”是典型的擅自設置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表現形式。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就構成入罪門檻;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構成入罪門檻;現在社會上又出現了一種新型偽基站,是一種內存性的偽基站,經常自動清零,斷電之後以前的發送記錄也沒有,偵查人員無法鑑定出發送數量,針對這種情況,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也可以直接入罪。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詐騙重處情形規定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依據法律規定,偽基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刑罰或拘役。瞭解詐騙重處情形的規定以及偽基站犯罪量刑標準

標籤:基站 犯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