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涉嫌犯罪怎麼處罰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第八條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和發佈相關違法廣告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後,可以提請通信監管部門對相關網站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處案件過程中,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對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在查處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查處案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在進行這個偽基站建設的時候就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了,這個時候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利用偽基站進行犯罪了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如果是沒有進行犯罪的話則很有可能判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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