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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XX公司與榮昌縣財政局、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XX,組織機構代碼565XXXX3583-9。

重慶XX公司與榮昌縣財政局、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成XX,上海XX律師,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惠X,上海XX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榮昌縣財政局,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昌元街道海棠XX,組織機構代碼009XXXX4110-0。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XX,榮昌縣財政局副局長,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石偉,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第三人: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昌州街道XX,組織機構代碼450XXXX7863-6。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託代理人:向山東,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李XX,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第三人: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住所地重慶市榮昌縣昌州街道迎賓大道XX,組織機構代碼699XXXX7459-X。

法定代表人:杜XX,主任。

委託代理人:林XX,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XX,組織機構代碼755XXXX6250。

法定代表人:趙XX。

原告重慶XX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公司)與被告榮昌縣財政局,第三人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榮昌職教中心)、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榮昌交易中心)、河北XX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XX公司)財政行政其他一案,本院於2014年11月20日受理後,於2014年11月25日向被告送達了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X及其委託代理人成XX,被告榮昌縣財政局的委託代理人李XX、石偉,第三人榮昌職教中心的委託代理人向山東、李XX及第三人榮昌交易中心的委託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XX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榮昌縣財政局於2014年9月15日作出榮財XX(2014)43號《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決定該項目招標採購活動違法,責令榮昌職教中心重XX開展采購活動。被告為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政府採購招標文件(項目編號:14A0477);2、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重慶XX公司);3、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關於重慶XX公司質疑“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採購項目(項目號:14A0477)有關內容的回覆;4、通知;5、中標結果公示;6、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河北XX公司,簽收日期:2014年7月6日);7、榮昌職業教育中心關於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採購項目(項目編號:14A0477)質疑的回覆;8、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河北XX公司,簽收日期:2014年8月4日);9、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文書送達回證(收文單位:重慶市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10、政府採購質疑、投訴處理文書送達回證(收文單位: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11、榮財XX(2014)43號《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及國內掛號信函收據。

原告XX公司訴稱,2014年6月10日榮昌職教中心就其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向全社會實行公開採購,公示招標文件。原告參加了招標活動,並在7月1日的開標活動中位列第一,其預中標情況亦經公示。2014年9月15日,被告作出了榮財XX(2014)43號處理決定,責令榮昌職教中心重XX開展采購活動。原告在此次採購活動中理應中標,被告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原告XX公司未提交書面證據材料。

被告榮昌縣財政局辯稱,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十條、《重慶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被告依法負責我縣政府採購的監管及投訴處理工作。被告榮昌縣財政局作出的榮財XX(2014)43號《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涉及項目招標文件於2014年6月10日在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2014年6月15日,供應商重慶XX公司提出質疑,採購人於6月18日進行了回覆,並於同日在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網公佈,網絡公佈的內容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標書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予以評審。2014年7月1日,經開標,原告XX公司取得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2014年7月6日,第三人XXXX公司向採購人提出質疑,要求對招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及腐敗行為進行調查。同日,採購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回覆。第三人XXXX公司遂以發佈澄清公告不足法定十五日,招標活動違法為由進行投訴。經查證屬實,被告積極履行其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重慶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榮財XX(2014)43號處理決定。基於原告預中標的身份地位,因該項目招標活動違反法定程序而重XX組織招標,並未對其權益造成實質影響。綜上,請法院維持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榮昌職教中心、榮昌交易中心均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均未提交書面證據材料。

第三人XXXX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書面證據材料。

庭審中,原告對被告提交的5號、7號證據材料無異議;對1號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有澄清和修改的內容;對3號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屬於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對2號、4號、6號、8號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認可4號證明材料的證明內容;對9號、10號證據材料真實性無異議,但對9號證據材料的記載內容有異議;對11號證據材料的證明內容有異議。第三人榮昌職教中心、榮昌交易中心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1-11號證據材料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庭審調查和以上證據,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2014年6月10日採購人榮昌職教中心在採購代理人榮昌交易中心開辦的重慶市榮昌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發佈採購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項目編號:14A0477),項目名稱為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公告確定的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是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1日,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為2014年7月1日10:00-10:30,開標時間為2014年7月1日10:30。2014年6月15日重慶XX公司對招標文件中技術規格與整個軟件招標打包方案提出質疑。2014年6月18日榮昌職教中心對技術參數及整體打包採購問題進行了回覆且在網頁上進行了公佈,並通知評審專家將該回復作為招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予以評審。2014年7月1日經公開招標評審後開標,開標結果第一中標候選人為XX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XXXX公司。2014年7月6日,XXXX公司向榮昌職教中心提出質疑書,以項目評審中判定其公司技術參數不滿足,技術標分數為零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為由進行質疑,要求取消第一中標人的中標資格。同時提出對招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及腐敗行為進行調查,但並未作具體説明。2014年7月6日,榮昌職教中心根據《重慶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一)規定,以“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後,再對採購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3、對同一事項重複質疑的”為由,對XXXX公司的質疑作出不予受理的回覆。2014年8月4日,XXXX公司向榮昌縣財政局提交投訴書,提出此次公開招投標活動中從2014年6月18日網上發佈澄清説明至2014年7月1日開標,時間間隔不滿15日,違反了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判定本次招投標無效。2014年8月5日榮昌縣財政局向榮昌職教中心和榮昌交易中心送達了投訴書副本。2014年9月15日,榮昌縣財政局作出榮財XX(2014)43號《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以招標文件於2014年6月10日公示,2014年6月18日進行補遺,2014年7月1日開標,補遺後公示時間不足15天,違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重慶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榮昌職教中心“招標採購活動違法,責令你單位重XX開展采購活動。”並將決定書抄送榮昌交易中心,榮昌交易中心收到決定書後停止了該項目招投標活動。原告XX公司認為該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因此被告榮昌縣財政局對其主管的行政區域內的供應商投訴具有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職權。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所以被告受理的投訴,應當符合供應商已經提出了質疑並對質疑答覆不服或對質疑逾期不予答覆的情形,本案中第三人XXXX公司雖然對中標結果提出了質疑,但質疑的內容沒有包含對公示期不滿15日的問題,所提及的招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及腐敗沒有具體內容,採購人榮昌職教中心已對質疑內容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了回覆,被告榮昌縣財政局依法僅應對質疑事項和回覆內容進行審查處理,對超過質疑的投訴內容或其他不符合投訴的事項,可以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所以本案第三人XXXX公司向被告投訴內容已超出其質疑的範圍。被告對沒有進行質疑的內容進行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超越其受理投訴職權範圍;同時被告在作出的處理決定中沒有説明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應視為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被告作出的榮財XX(2014)43號《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超越法定職權且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4目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榮昌縣財政局作出的《榮昌縣財政局關於對“榮昌縣職業教育中心示範校重點專業建築專業實訓基地軟件”項目的處理決定》(榮財XX(2014)43號)。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榮昌縣財政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 東

審 判 員  沈遠清

人民陪審員  代XX

書 記 員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