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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所需材料包括了什麼

律師會見所需材料包括了什麼

一、律師會見所需材料包括了什麼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

包括: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當然最好先預約)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注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二、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做些什麼工作?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總的來説,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向其瞭解下列情況以便於更好地幫助當事人辯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偵查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量刑情節等等

此外,辯護律師會見時也要做好下列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紹刑事訴訟程序;

(2)告知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義務;

(3)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行使方式及放棄權利和違反法定義務可能產生的後果。

在刑事案件辯護中,律師會見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刑事律師及時會見到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案件的辯護至關重要。在第一時間會見,可以及時瞭解到涉案事實和情節,為嫌疑人提供急需的專業法律諮詢及應對方案,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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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會見 律師 材料